2021-08-12 09:49 阅读量:2.3万+
华人号:海韵思明近日
厦门市政府印发
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对厦门市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缴费政策
进行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
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16%)执行。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采用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这是因为
厦门市过渡执行
全省统一缴费政策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
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策部署
的重要工作
是福建省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的重要内容
为下一步实现全国统筹夯实基础
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做到全国一盘棋
厦门市政府网站同步发布: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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