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22:42 阅读量:5k+
华人号:新·社会2025年4月8日,新加坡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在国会二读《反洗钱与其他事务(房地产代理和开发商)法案》时强调,修正法案是为了确保惩罚制度能发挥更大的阻吓作用,以保障新加坡作为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的声誉和信心。
以下内容为新加坡眼根据国会英文资料翻译整理:
英兰妮(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副议长先生,我动议"本法案现在进行二读"。
议长先生,作为声誉卓著的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新加坡坚决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扩散融资(proliferation financing,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
在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代理、销售员及发展商与金融机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侦测及遏制非法活动的重要角色。
多年来,我们依据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建议,建立了健全的房地产领域风险管理框架。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了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
本法案旨在持续强化房地产领域侦测及遏制此类非法活动的能力,展现新加坡打击犯罪收益洗钱及非法融资的决心。具体包括:(一)加强现有处罚框架;(二)使我们的监管制度进一步符合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三)作出杂项修订,厘清对犯罪者的限制条款。
我将为议员说明三大重点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修订:强化处罚框架以增强威慑力
目前,房地产代理及销售员均须履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义务,例如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CDD)。
轻微违规者现可通过房地产代理理事会(CEA)的"谴责信"(Letter of Censure)纪律机制,按每案最高罚款5000新元;严重违规者则须接受纪律委员会聆讯。该独立审裁庭由CEA纪律小组成员组成,包括执业律师、建筑师、工程师及业界代表。
纪律委员会可对房地产代理按每案最高罚款20万新元,销售人员每案最高10万新元。
但现行按"每案"罚款的机制威慑力不足,因代理或销售员从非法交易中获取的佣金可能远超对房地产代理20万新元、对销售人员10万新元的罚款上限。
例如近期30亿新元洗钱案中,10名罪犯涉案房产总值逾3亿7000万新元。若销售人员促成一套价值1000万新元的房产交易,2%佣金即达20万新元,远超现行罚款上限。当这样的经济收益远远超过这些罪行目前的最高刑罚时,显然有必要提高刑罚以加强威慑力。
为确保我们的刑罚架构具足够的威慑作用,法案第8及第9条修订《房地产代理法》,改按"每项违规行为"罚款:
- 通过"谴责信"(Letter of Censure)处理的违规,每项最高罚款5000新元;
- 纪律委员会处理的洗钱相关违规,代理每项最高20万新元,销售人员每项10万新元;
- 其他纪律违规维持按"每案"罚款。
举例:某销售人员四项违规中,两项涉反洗钱义务,两项属交易疏忽。现行总罚金上限10万新元。
新的处罚框架下,最高可处罚30万新元。其中,洗钱违规每项最高10万新元(两项共20万新元),专业失德两项共10万新元,总计30万新元。
本法案的修订还将加强发展商的组成框架。与地产代理与销售人员类似,开发商也必须履行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职责。
目前,根据《住房开发商控制与许可法》(HDCLA),对于不太严重的违规行为,违规住房开发商可被处以最高 5,000 新元的罚款。然而,这远远低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罪行的最高罚款额,即每项罪行定罪后罚款 10万新元。
为了增强威慑力,本法案第13条对《住房开发商控制与许可法》(HDCLA)进行了修订,将发展商调解罚款上限从5000新元提高至法定最高罚款额的50%(部分违规最高调至5万新元)。
本法案第16条还将修订《商业地产销售法令》(SCPA),允许对工商发展商违规进行复合赔偿,标准与HDCLA一致。
通过这些修订,HDCLA和SCPA有关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罪行的最高构成金额方法将与其他行业(珠宝或金融交易商)一致。
第二部分修订:监管制度对接FATF国际标准
现行规定仅要求代理及销售员对己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因此,在买卖双方没有地产代理和销售人员代表的交易中,不得对没有代表的买卖双方进行与房地产有关的尽职调查措施。
为了与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标准保持一致,《法案》第 6 条修订了《房地产代理法》,要求对交易中未委托代理的买卖双方也进行尽职调查。
近年来,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亦已更新其标准,清楚列明识别、评估和减低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简称:扩散融资)有关的风险标准。
因此,法案第3至5、12、14、15及17条的将房地产代理、销售员及发展商的监管范围扩展至扩散融资,与其他行业立法框架一致。
法案第13及16条的修订,允许对扩散融资相关违规进行加重处罚。
法案第14及17条分别修订HDCLA及SCPA,要求发展商除筛查恐怖分子名单外,还须对涉恐融资及扩散融资的指定名单实施定向金融制裁。
如今,开发商必须评估购房者是否被相关名单指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实体,或受到联合国制裁。如果是,开发商必须拒绝与潜在买家进行交易或终止交易,并向警方报告。
修正案将明确规定,这也适用于因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融资而被列入指定或制裁名单的买家。
对于地产代理、销售人员和开发商来说,这些针对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的措施通常并不陌生。这些措施已经是现行反洗钱规定的一部分,因为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融资的基本罪行也是洗钱的前提罪行。地产代理、销售人员和开发商现在所采取的措施,亦已包括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融资活动的工作。
第三部分修订:明确对犯罪者的从业限制
法案第2条明确,在新加坡或海外被判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或扩散融资罪行者,不得持有房地产代理执照或销售员注册资格。
第12及15条修订HDCLA及SCPA,以澄清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扩散罪行包括任何外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罪行。这样,被判定犯有这些罪行的人,无论在哪里犯罪,都将被禁止成为开发商、大股东,或在开发商或开发商的大股东中担任要职。
关于对房地产行业即将进行的这些修订,房地产代理理事会(CEA)及市区重建局(URA)将向业界通报修订细节。
总结
本法案使房地产领域对接国际标准,巩固新加坡反洗钱国家战略。随着犯罪手法日益复杂,政府将持续强化监管,并呼吁各界携手筑牢防线,维护新加坡金融枢纽声誉。 议长先生,我谨提出动议。
下面议员质询环节。
副议长先生:有请维凯先生。
维凯(三巴旺集选区议员):副议长先生,本法案建议对HDCLA及SCPA作出若干修订,以进一步防止洗钱活动。根据解释性说明,这是以反洗钱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为基础的。
打击洗钱显然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在新加坡这样的金融中心。最近在新加坡查处的数十亿新元洗钱案也突出表明,一些涉案人员利用他们的不义之财在新加坡购买房产。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希望对房地产经纪人施加义务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房地产中介是一个多元化的群体,通常是自营职业者。根据 2025 年 1 月的一份报告,目前有36058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他们的收入以佣金为基础,一般不固定,取决于是否有交易。
如果他们有理由怀疑客户或交易方存在洗钱、资助扩散或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而之前的尽职调查工作又使他们有理由怀疑向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那么立法现在对他们未对客户或交易方进行尽职调查的行为规定了更高的处罚和义务。它还扩大了现有义务的范围,将交易对手也包括在内。
虽然测试的措辞是主观的,但我预计在实践中,他们将受到客观的评判,即他们是否有理由怀疑洗钱。否则,代理人就会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不良动机,这就是臭名昭著的纳尔逊式盲从(Nelsonian blindness)。这意味着在正常人怀疑可能存在洗钱活动的情况下,代理人也可能会这样做。
目前,银行和律师事务所都有尽职调查的义务,他们在接受客户资金进行房产交易时必须特别小心。我也同意部长的观点,即这些义务也适用于房地产中介--至少在最近几年,我认为是自 2021 年以来。这实际上已经为限制房产交易中的洗钱行为创造了相当安全的背景。从根本上说,如果一方通过银行账户贷款或付款,银行已经或应该对资金来源进行了尽职调查。如果当事人没有去银行,而是带着一大堆现金来到他的房产交易律师办公室,那么律师显然就有义务进行调查。
在此背景下,我希望部长能够澄清现有框架是否存在任何缺陷,以至于必须扩大对房产中介施加的尽职调查义务。我还希望部长能够澄清,房地产经纪人在遵守现行的 2021 年法规(包括保存记录等义务)方面是否存在任何问题。
我对扩大立法范围的主要担忧是,与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相比,房产中介进行尽职调查的资源更为有限。当然,如果有更大的问题需要解决,那么我认为这项立法是公平的。我希望部长能够澄清这项立法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下午 4 时 44 分
林志蔚副教授(盛港集选区议员): 副议长先生,本法案的重点是落实反洗钱部际委员会的建议,特别是有关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改善监管框架至关重要,尤其是因为所谓的“福建帮 ”将其 30 亿新元非法资金中的大量资金用于房地产。鉴于房地产交易的大宗交易性质和我国住房的天价,这一点不足为奇。但这恰恰突出了我们加强对该行业监管的重要性,以防止 2023 年 8 月的事件再次发生。
因此,我们没有什么理由拒绝立法工作--对这些工作进行完善的修改。因此,我支持本条例草案。
鉴于问题的重要性,我惊讶地发现拟议修正案似乎并不广泛。其中许多修正案涉及将“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 ”一词改为“洗钱、扩散、资助和资助恐怖主义 ”等合乎逻辑但看似轻微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根据我的统计,该法案中有一半的条款都与这一变化有关。
虽然我并不一定质疑将非法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纳入我们反洗钱制度范围的价值,但了解为什么这一定义或扩展在这一特定时刻被认为对我们在房地产领域的持续努力如此重要和相关,将对本法案有所帮助。与普通的反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相比,最近调查的案件中有多少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
根据我的阅读,其余出台的规定也有些温和。改变了对每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增加了对房地产交易中无代表交易方进行更严格审查的要求,并将最高处罚从 10 万新元提高到 20 万新元。
只有在第10条中,乍一看似乎才有一些真正的力度。它建议修改《房地产代理法》(Estate Agents Act)第 72 条中理事会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当我们回到原来的法案时,可能又要失望了。这里的改动又是在可能受规管的要求清单内加入“扩散融资”。
议长先生,看似有限的法律修正案,其根本原因可能是,即使到了 2023 年,也已经有一套健全的法律来确保对房地产交易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
房地产代理理事会(Council for Estate Agencies)在其 2021 年反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法规指引中,已就如何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制订了一套全面的指引,包括在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加强审查程序。
2025年1月版的指南确实更新了红旗指标清单,将覆盖页数增加了一倍,但我想说的是,即使在这次更新之前,我们也不会有大量法律来打击所谓的 “借新加坡洗白”(Singapore-washing)。政府也承认这一点。国家发展部部长在回答我的朋友梁文辉(非选区议员)先生提出的国会问题时表示,“在与客户开展业务、建立任何业务关系或促成交易之前,房产代理公司和房产经纪人必须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然而,在我们与该行业从业人员的交谈中,有些人提出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那就是该行业的反洗钱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不如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程序健全。部际委员会的报告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指出 “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执行做法不平衡”。
在回答我去年在部际委员会上提出的这一澄清问题时,英兰妮部长承认,政府 “已经开始在这一领域开展更多工作,并肯定会考虑如何加强该行业的监管”。
因此,除了今天的法案中建议的这些变化是否只是微不足道之外,相关的问题是,实际上是否需要更多的实质性立法,以使该行业达到反洗钱最佳做法的前沿,而不是要求新加坡金融业的其他部门遵守。
我不是律师,但我希望部长愿意告诉我,目前的法律,加上今天提出的修正案,是否真的足以使“福建帮”更早被发现和拘留?如果是,是否是执行方面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框架本身的问题?如果不是的话,又需要什么法律呢?又为何今㆝没有向国会提出这些法律?
议长先生,我想说的主要内容很简单。我并不认为我们实际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来调查、逮捕和起诉房地产行业中令人震惊的洗钱行为。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以坚定不移的目光,专注于确保执法和守法,我希望政府能加倍努力,杜绝新加坡洗钱活动带来的祸害。
副议长先生:有请帕雷克先生。
帕雷克(官委议员):副议长先生,感谢您允许我参加这次质询,质询的目的是通过采纳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加强新加坡对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框架。
新加坡的反洗钱斗争现在已转移到房地产和物业领域,因为我们正努力维护我国的金融诚信和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良好声誉。
本法案引入了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和保存记录的义务,以确保房地产代理和开发商能够更好地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本法案还有一些重要举措,旨在保护我们的房地产市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这些改革正值关键时刻。新加坡必须保持开放的商业环境,同时也必须是一个对洗钱者充满敌意的地方。本法案体现了这一平衡--既加强了我们的防御,又维护了人们对我们机构的信心。
本法案还引入了更严格的发牌标准,这对保护该行业的诚信非常重要。具体来说,中央经济委员会和相关房屋管理部门等机构将获得更强大的调查权和更广泛的执法权。
两年的实施期限也是非常审慎的。它为企业提供了了解、准备和适应新要求的空间。这种分阶段实施的方法兼顾了紧迫性和现实性。
副议长先生,尽管该法案是应对全球风险的必要对策,但我们必须坦率地面对它所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对在该领域经营的中小型公司而言。
实施这些新要求将意味着所有人的运营成本都会增加。
副议长先生:请关掉好吗(背景噪音)?帕雷克先生,请继续。
帕雷克先生(官委议员): 谢谢,副议长。地产代理机构和房地产开发商可能需要聘请更多合规专业人士,投资新技术,并重组内部流程,以履行报告义务。
我现在要向部长澄清六点:
其一,虽然该法案涉及扩散融资问题,但澄清这一概念如何具体适用于地产代理和房地产开发商将是有益的。例如,如何监控涉及外国买家的交易与此类融资的潜在联系,代理商应注意哪些具体指标或红旗?
其次,跨境交易中涉及的数字房产平台是否也属于同样的合规体系。了解如何在这些更复杂的情况下实施执法,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监管过程中的保证和信心,将有所帮助。
第三,本法案引入了更严格的义务,但利益相关者可能需要更清晰地了解所需的核查程度,尤其是在复杂的商业地产交易中。明确规定客户拒绝提供尽职调查文件时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会有所帮助。
第四,鉴于额外的合规要求,规模较小的公司在适应这一新设置时可能会面临挑战。最好能了解是否有针对中小型企业(SMEs)的合规措施或支持措施,如培训、补助金或数字工具,以帮助他们在不影响竞争力的情况下履行这些义务。明确是否将根据企业规模或意图来调整惩罚措施,将确保中小企业不会受到意外的过度影响。
第五,本法案旨在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保持一致,但地产代理和开发商可能需要更多指导,以处理涉及没有同等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标准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交易。重要的是要考虑更严格的检查可能会如何影响合法的外国投资。将采取哪些策略确保强化合规措施不会阻碍投资流动,从而保持新加坡作为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最后,虽然法案概述了合规的必要性,但企业将受益于更有条理的过渡性支持。除了实施窗口期外,还计划提供哪些形式的援助--如补助金、数字合规工具或补贴培训--以帮助企业有效实施这些要求?这些支持将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于正在应对新监管环境的中小企业而言。
副议长先生,本法案是保护新加坡金融体系和房地产行业免遭滥用的关键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强化执法和采用全球标准,肯定了我们作为一个负责任、具有前瞻性的金融中心的地位。
但是,在提高标准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带动我们的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执行必须坚定但公平。监管网必须严密,但不能过于纠结,以免扼杀合法活动或创新。副议长先生,尽管我已作出澄清,我仍全力支持本条例草案。
副议长先生: 有请黄文鸿先生。
下午 4 时 56 分
黄文鸿(蔡厝港集选区议员):我发言支持本法案。我国房产增界已有明确的反洗钱条例和详细的反洗钱准则 。不过,去年发生的30亿新元洗钱案,显示有需要加强管制,因此有必要提出本条例草案。
我支持本法案的主要条款。但我有一些问题想请部长澄清。
首先,关于尽职调查的范围。为准确识别可疑活动,将向地产代理提供哪些具体的指导方针?将如何调整这些准则,以应对房地产行业的独特挑战?
其次是实施时间表。推出新措施的计划时间表是什么?政府将如何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为遵守制度做好充分准备?副议长先生,请用普通话回答。
(普通话): 第三,对小型机构的支持。规模较小的机构在派遣员工参加培训和实施合规措施方面可能会面临资源限制。请问当局会否设立支援机制,协助它们符合新的规管要求?
第四,监督和执行。政府计划如何监督这些新法规的遵守情况?对违规行为将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如何平衡执法工作,避免合法企业负担过重?
另一个相关问题是部委和机构间的合作。鉴于洗钱计划的复杂性,各政府机构将如何合作,以确保采取协调一致和有效的执法方法?
(用英语): 最后是公众意识问题。除㆞产界外,当局会如何教育市民大人认识这些挑战,以培养对洗钱活动保持警觉的文化?
副议长先生,本条例草案表明新加坡致力于维护和加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全性。通过解决房地产业的弱点,我们已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以维护我们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声誉。我期待着对本条例草案的审议,以及确保其有效实施的合作努力。
副议长先生: 有请英兰妮部长部长。叶汉荣先生,你是否就本法案发言?如果是的,请继续。
叶汉荣先生(杨厝港集选区议员): 副议长先生,我发言支持本条例草案。加强打击金融犯罪是国家的首要任务。我赞赏政府努力使我们的法规符合国际反洗钱特别组织的建议。本法案在保护我们的金融体系和住房市场免受剥削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不过,虽然我对这项立法背后的意图表示赞赏,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首先,副议长先生,修正案可能会给小型地产代理公司和独立代理人带来意想不到的负担。本条例草案所施加的额外合规成本,特别是第 6 条第 44BA 条所规定的尽职调查,可能 会带来不成比例的挑战。如果这些规模较小的公司负担过重,可能会抑制其发展,甚至使其完全倒闭。这将在已经由大公司主导的房地产市场中减少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此外,规模较小的房产中介缺乏专业知识和资源,可能导致合规成本增加。这最终可能会转嫁给消费者或销售人员。我们必须确保这项立法不会无意中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即只有大公司才有能力承担这些新义务。
因此,关于第 6 条第 44BA 款,政府计划如何帮助规模较小的代理机构和独立代理满足这些新的合规要求,同时又不会产生过高的成本?是否会向较小的代理机构提供财政支持或培训补贴,以确保他们不会无意中违反这些新规定?同样,在与外国客户打交道时,是否会向小型公司提供资源?我们如何确保它们能够履行应尽职责,而不会因财力有限而受到惩罚?
有哪些保障措施可以防止大公司将增加的合规成本转嫁给较小的分包商或转售商,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最后,当局有否向业内㆟士,特別是小型独立㆞产代理商,进行详尽的咨询,以评估本条例草案的修订所造成的负担,是否真正与他们的能力和所面对的风险相称?
副议长先生,我所关注的第㆓个问题是执行㆖的实际挑战,以及在为, 有真正监督的情況 ㆘,只是纸㆖谈兵的风险。健全的法规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有效的机制来确保遵守,这些法规就毫无意义。如果执法不力或过于注重程序问题,不良行为者将不可避免地找到规避规则的方法,而合法企业则继续承担合规的负担。
我们不能让这项法律成为纸老虎—纸面上的合规必须转化为实际中的有效执法。为此,鉴于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性质,CEA目前是否拥有必要的人力和专业知识来有效地侦查复杂的洗钱计划?还是执法工作仍会主要被动地依賴举报而非主动调查?除了增加报告要求外,本法案如何积极改进对与非法资金有关的房地产交易的侦查?正在实施哪些积极主动的措施来识别欺骗活动并防患于未然?
最后,如何衡量本法案的执行是否成功?将使用哪些关键绩效指标(KPI)来评估其有效性?成功与否是由收取的罚款数目、起诉的案件数目来决定,还是更重要的,由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犯罪的减少来决定?
副议长先生,第㆔,处理㆞产业的金融罪案,并非只是㆞产代理商的责任。包括买家、卖家、业主、租客及发展商在內的消費者,了必须认识到他们在防止非法交易方面所担当的角色。虽然房地产中介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措施,但业主本身也有责任进行检查和申报,尤其是在窝藏非法资金的情况下。
需要采取综合方法。该政策应纳入强有力的消费者教育工作,以确保参与房地产交易的各方都了解自己的责任。因此,有哪些措施可加强消费者教育,使其了解房地产交易中的金融犯罪风险?政府如何确保买家、卖家及业主均具备侦查及举报可疑活动的知识?
副议长先生,总之,在房地产业内加强反洗钱措施的必要性是无可否认的。新加坡已经发生了几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凸显了我们现行制度的漏洞。涉及 30 亿新元资产的 “2023 洗钱案”,清楚地提醒我们这些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这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至少105 处房产面临禁止处置令,至少 54 处房产被清算。这凸显了加强尽职调查和更严格执法的迫切需要。
为确保本法案实现预期目标,我们必须采取一种平衡的方法。首先,我们需要为小型地产代理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使他们不会因合规成本而承受过重的负担。其次,执法必须有力、主动,而不仅仅是打擦边球。最后,我们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让买家、卖家和房东都明白他们的责任。
本法案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但其有效性将取决于周到的实施和业界的持续参与。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在加强防范金融犯罪的同时,不会无意中削弱我们房地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我敦促部长认真考虑这些关切,并制定必要的保障和支持措施。让我们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新加坡在房地产交易方面仍然是一个诚信、公平和负责任的地方。我支持本条例草案。
副议长先生:有请英兰妮部长。
英兰妮(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副议长先生,我感谢各位议员的意见和对本法案的支持。请允许我谈谈所提出的问题。叶汉荣先生和维凯先生询问本法案如何改进对与非法资金有关的房地产交易的侦查,以及是否有必要增加义务。当前,持牌㆞产代理商、注册销售员及发展商均有责任对其所代表的客戶或买家进行㆒套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不过,没有地产代理商或销售代表的买家或卖家,可能不受这些尽职调查所保障。
透過本條例草案,我们规定定㆞产代理商和销售人员必须对没有代表的交易对手实行尽职调查,使房产交易双方都受到严格的审查。这将加强我们的监管和治理框架,并有助于确保更及时地发现和防止房地产行业内的非法活动。
黄文鸿先生、帕雷克先生和叶汉荣先生询问我们将如何支持房地产行业满足这些要求,特别是销售人员和小型地产代理。帕雷克先生还询问,地产代理、销售人员和开发商如何更好地监督可能与扩散融资有关的交易。
我想澄清的是,所要求的尽职调查措施并不是新的。所有地产代理、销售人员和发展商都熟悉应如何进行这些审查,因为他们已须对自己的客戶或买家采取这些措施。将资助扩散活动包括在内的修正案将明确规定,地产代理、销售人员和开发商还必须对照相关的指定或制裁名单,筛查必要的当事人是否有资助扩散活动的风险,作为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一部分,他们已经在这样做了。
具体就地产代理和销售人员而言,在为新销售人员开设的课程和为现有销售人员开设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中,都涵盖了所需尽职调查措施的相关内容。为进一步支持我们的地产代理和销售人员履行这些义务,我们将加强培训。
在下一个持续专业发展周期,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打击资助扩散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将成为必修课程。这是我们早前宣布的措施的一部分,我们将从今年年底开始,把每年的持续专业发展培训要求增加至16小时,以加强房地产代理行业的持续专业发展框架。
CEA还就如何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包括提供潜在高风险或可疑交易的指标。CEA 将更新其资源网页,以提供更全面的信息。该网页还将定期更新,以纳入随着时间推移而出现的新威胁或漏洞。
为了支持规模较小的参与者,房地产代理行业的一个行业协会,即新加坡房地产代理协会(SEAA),也提供补贴的商业筛查服务,其成员可以订阅。
我们与黄文鸿先生一样,担心合法企业在遵守规定方面会有负担。叶汉荣先生已经提出了我们将如何确保合规成本在可控范围内的问题。我想向各位议员保证,我们的规定已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㆒方面建立㆒个稳健的制度,以所作所为新加坡作为一个具吸引力的可信赖的金融中心的声,另㆒方面尽量减轻业内㆟士的监管负担。
例如,所要求的检查程度根据购买者或客户的风险评估情况而有所不同。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和考評局在制訂有關規定時,亦曾諮詢業 界,並考慮他們的意見。我们的咨询对象包括大型地产代理、代表众多中小型地产代理和开发商的行业协会。各利益相关者都理解有必要进行修改,并表示支持。帕雷克先生问,现行制度是否涵盖数字地产平台和跨境交易。让我澄清一下,通过在新加坡从事房地产代理工作促进跨境交易的房地产代理和销售人员,其客户购买外国房地产,将属于同一合规制度的管辖范围。关于数字房产平台,如果一个实体仅发布广告或传播信息,而不从事构成房产中介的工作,则不受《房产中介法》要求的约束。关于开发商,《住房开发商(控制和许可)法》和《商业地产销售法》涵盖了所有受市建局监管的开发商,包括这些开发商的跨境交易和在数字地产平台上的交易。
【以下为部长回答要点】
-尽调范围:要求对未委托代理的交易方尽调,堵塞漏洞。
-行业支持:通过强制培训(每年16小时持续专业教育)、CEA指南更新及行业协会补贴筛查服务降低合规成本。
-执法协作:跨部门反洗钱工作组纳入CEA及URA,强化情报共享及数据平台建设。
-效能评估:以阻遏重大案件为关键指标,结合检控数量及犯罪率综合研判。
-立法定位:属跨部门反洗钱工作组建议的"强化执法"环节,后续将持续推进预防及侦测措施。
下午5时24分
法案经二读辩论后提交全院委员会审议,无修正通过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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