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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这份《解释》背后大有深意

2025-05-11 09:51 阅读量:3.2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为子孙后代留存一片希望的土地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背后的故事

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然而,近年来,很多人盯上了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大规模盗采滥挖者有之,分成小包装在网上贩卖者有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为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划定了法律“红线”。《解释》不仅回应了实践中“盗挖三寸土、毁田百年功”等治理难题,更通过制度完善与创新,织密了黑土地保护的刑事法网。

以问题导向破解打击盗挖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

司法实践中,对于盗采黑土的行为,存在适用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窃罪等不同罪名打击的情况。

2023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黑龙江、吉林开展实地调研,踏查多处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现场。此次深入调研为起草《解释》初稿奠定了基础。

2024年上半年,在起草完成《解释》初稿后,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征求各内设机构和法院、检察系统意见,同步征求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共识。

同年7月,为逐条研究并重点讨论《解释》初稿的有关问题,一场专家论证会在北京召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的多位专家学者受邀参与研讨。

两个月后,围绕《解释》初稿,最高法、最高检组织的又一场论证会在辽宁大连召开。此次会议还邀请了多位基层实务专家参与研讨。通过上述论证,与会者对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中增加体积标准等达成共识。

黑土土壤性状好、肥力高,不仅是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还深受苗圃基地、花卉市场欢迎。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将盗挖的黑土加工成“细土”后售卖给他人。

此前,在刑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于因盗挖黑土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是以面积来计算的。然而,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却有着投机心理。

“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经常以‘掏洞深挖’和‘蚂蚁搬家’的方式盗挖黑土,有的盗采总量很大,对黑土地破坏很严重,但仅从地表面积上看,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引入体积标准,有利于打击此类盗采黑土的犯罪行为。”参与《解释》起草工作的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劳娃(时任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告诉记者。

以一起盗挖黑土案件为例,于某某雇佣铲车和钩机,在承包地及周边废弃水渠处,以逐层刮取地表土的方式盗采黑土。由于每次仅刮取表层土壤,单次破坏面积较小,且作案时间分散,办案人员难以直接锁定犯罪证据。

对于“掏洞深挖”式和“蚂蚁搬家”式盗挖、滥挖黑土行为如何定罪量刑,《解释》明确可以将采挖黑土的体积(立方米)数量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一种入罪标准,即非法在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上取黑土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上取黑土1000立方米以上的即可入刑。《解释》的这一规定,使刑事追责更契合黑土地“修复艰难”的生态特性。

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记者注意到,《解释》明确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三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六亩以上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五亩”“十亩”并不一致。

对此,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表示,《解释》明确的“三亩”“六亩”入罪标准,是通过将黑土地的肥力和普通耕地的肥力对比反向折算而来。“据专家介绍,黑土地肥力通常是其他土壤肥力的2倍到5倍。这也是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从严打击的体现。”

《解释》还规定了按比例折算的问题,即非法占用并毁坏黑土地,或者非法在黑土地上取黑土,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标准的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的,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对此该如何理解?“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在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上非法取黑土200立方米(500立方米入罪标准的40%),又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上非法取黑土700立方米(1000立方米标准的70%),则按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10%,超过100%,应当认定为属于‘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劳娃解释道。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目前,电商平台所卖的营养土等,多为黑土或者以黑土为基础按比例加入其他物质。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此类犯罪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实现对非法买卖黑土行为的全链条打击,《解释》明确,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黑土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解释》还明确,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意味着为盗挖黑土者提供资金、技术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让黑色沃土焕发新生

检察办案发现,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逐步向团伙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从黑土的盗挖、加工到储存、运输,均有专人负责。然而,整个犯罪链条上各个人员的主观恶性、作用大小等并不相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应有所差异。

纵观《解释》的规定,在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行为坚持从严惩处的同时,有些条款还规定了依法从宽的内容。比如,《解释》明确,对于受雇佣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曾因破坏土地资源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这样的规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

在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相关案例中,记者注意到,多处可见“公益诉讼”字眼。有的检察院积极探索通过综合履职等方式助力生态修复,同时还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建章立制。

徐某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雇佣多人操作挖掘机、翻斗车,私自在黑龙江省某处耕地和林地内盗取黑土,导致案涉现场形成三处较大土坑。经过雨水冲刷,三处土坑边缘大量黑土下泄坑内,导致土坑面积持续扩大。

徐某等人的行为侵害的不仅是黑土地资源,还有深坑附近村民的出行安全。经查证,徐某等人非法取土获利26万余元。检察机关在追究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针对其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复垦方案,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

“黑龙江、吉林、辽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法,深入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好监管职责的同时,注重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作用,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修复、赔偿责任,以法治力量保护黑土地、守护大粮仓。”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易小斌表示。

记者了解到,非法采矿罪在情节特别严重时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高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五年上限刑期。《解释》还对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行为作出明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犯罪对象是泥炭土的案件办理作出明确指引。

“我们不仅要惩罚破坏者,更要为子孙后代留存一片能长出希望的土地。”这句话书写于一起典型案例的生态环境修复判决书中,同样是黑土地司法保护的一个深刻注脚。当“保护黑土地”成为社会共识,那片黑色沃土,定会在法治守护中焕发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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