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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燃民营经济“法治引擎”——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5-28 09:03 阅读量:2.8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数字背后,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卓越贡献。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对民营企业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法治是最可靠的“定心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定了法人、物权、合同等制度,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民事权利给予充分法律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5月20日,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使得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规则更为具体和细化。这部法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法的贯彻落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五年来,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切实把民法典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落实到民事审判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持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让各类经营主体共沐法治阳光、

同享发展荣光

明明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却因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迟迟收不到货款——广西某物资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钢筋等货物,某工程公司却以业主方未支付工程价款为由长期拖欠货款,广西某物资公司遂诉至法院。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中关于“进度款比例一致”的约定不能认定为货款支付条件,判决某工程公司向广西某物资公司支付货款2600余万元。

司法实践中,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在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情形并不鲜见,业内称之为“背靠背”条款。

付款风险,应该由谁来“买单”?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迫于生存压力在合同中签订不平等条款,账款难以及时回收时如何寻求救济?如何在司法层面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公平发展权利?

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背靠背”条款无效,对大企业、中小企业给予实质上的依法平等保护。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央视《新闻1+1》栏目对此进行报道。

“批复的制定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判,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降低创新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媒体如是评价。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对“背靠背”条款的治理也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并不仅仅体现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一视同仁上。

在某电力咨询公司诉某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债务纠纷发生在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之间。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支持民营企业要求政府支付服务费的请求。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各类经营主体,法律的尺度始终如一。

“地方政府部门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该裁判清晰表明,人民法院将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和原则切实融入司法审判。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切实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确保民法典的优秀制度设计在司法审判中准确落实落地,并多次组织专题培训、开展巡回授课、发布典型案例等,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掌握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内容。

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在种种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不法行为中,制造负面言论贬损企业商誉和形象尤其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企业对此深恶痛绝。

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在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通过多家网络平台发布贬损原告公司的视频、图文等,引发较大社会关注。

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如何避免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判决未至”时,能否“止损先行”?

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受损企业权利救济的紧迫性,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有损企业名誉的行为,裁定被告立即删除案涉视频、图文。

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直观的“温度”。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指出,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协同作用,构建起周密体系,共同捍卫人格权,并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发布2批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对涉企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以司法之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有哪些“痛”与“怕”?

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种种“担心”进行回应,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规范涉企案件审执工作。

202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全国法院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摄影:孙若丰

——担心查封、扣押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人民法院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等,善用“活封活扣”措施,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担心由于破产而长期陷入债务困境?人民法院引导困境民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早救”“真救”,持续推进破产配套制度完善,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

——担心“一次失信,终身受限”?人民法院精准区分“失信”“失能”,强化信用修复力度,通过推行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宽限期及单次解禁机制,让执行工作有温度、有节奏、有感情。

——担心民事案件涉刑影响经营?人民法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妥善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助力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引入“源头活水”

今年5月,在填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要素式民事起诉状时,北京的张律师发现,“借款金额”一栏,既要填写“约定”又要填写“实际提供”。

为何人民法院要在起诉状的示范文本中提示当事人填写“实际提供”的借款金额?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过程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凭证所载明的借款金额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意味着从立案阶段提交起诉状开始,法院就已经在提示当事人和代理人,‘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张律师说。

2025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聚焦网络借贷平台高利贷乱象。

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过高,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过低,可能导致信贷供给紧张,使民营企业再陷“融资难”。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也是人民法院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变相高息合同条款的效力,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砍头息”并非仅在民间借贷中出现,某些金融机构、消费信贷平台等在信贷过程中违规收取“承诺费”“担保费”“服务费”同样隐藏着变相“砍头息”的借贷陷阱。

2024年7月,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与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案涉高额“承诺费”引人瞩目。

某集团公司与某支行签贷款合同,约定某支行提供约定数额信贷支持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承诺,对此某集团公司支付3600万元承诺费。某支行放款后,某集团公司分两次支付承诺费共计240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某集团公司支付的承诺费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以及应否抵扣本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该收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收费项目,且该银行收取的承诺费在减少实际用资数额的后果上与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相同,2400万元承诺费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对不合理收费说“不”,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收取,落实“明示利率”政策,对金融机构违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费用,或者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搭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等变相增加企业隐性融资成本的,依法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在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多重困境中,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现金流问题,尤为迫切。民法典在进一步完善典型担保制度的同时,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就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财产特点设定融资担保,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稳定金融机构法治预期,便利企业获得信贷。

……

五年来,人民法院以民法典实施为抓手,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延伸司法职能,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法治真正成为滋养市场经济的丰沃土壤。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施行,人民法院必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规则之治激发市场活力,以权益保障释放发展动能,护航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的航程中续写新的传奇。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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