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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解读:二、蒙古国会计统计法

2017-04-17 17:53

华人号:百姓故事

蒙古国会计统计法

蒙古会计统计法于 2001 年 12 月 13 日正式颁布执行,现将该法的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蒙古会计统计法宗旨

蒙古会计统计法宗旨是确定会计统计工作的原则、管理、组织的法律基础,协调与企业、机构进行会计统计、制作财务报表有关的关系。

二、法律术语

1、“会计统计帐面基数”指的是不论款项是否已收或是否已付,都根据当时的收入和支出科目认可记帐的方法。

2、“会计统计现金基数”指的是根据现金收入和支出科目认可记帐的方法。

3、“复式记帐”指的是所发生的流动科目以借、贷方式同时记帐。

4、“原始凭证”指的是证实流动科目发生的书面凭据及其它证明。

5、“流水帐”指的是在编制总帐以前按所发生的时间顺序记帐。

6、“总帐”指的是企业、机构编制财务报表的汇总帐本。

7、“专业会计”指的是毕业于高等院校会计统计专业,并获得学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

8、“会计统计的政策文件”指的是确定制定统计基数、编制财务报表原则的制度、说明和办法。

9、 “客户财务机构”指的是负责财务统计管理的政府行政中心以及地区机构。

三、 会计统计的原则

企业、机构的会计统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要符合会计统计国际标准。

2、 财务报表要以真实、准确的凭证、实际数据和资料为依据。

3、 统计和报表要简明、清晰、易懂。

4、 统计和报表的数据、资料应采用已收和应收金额并列的计算方法。

5、 准确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理和支出费用统计。

6、 不间断。

四、 会计统计基数

1、 企业、机构要以帐面基数进行会计统计。

2、 取得主管财务、统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构的许可后,方可以现金基数进行会计统计。

3、 以现金基数进行会计统计的单位的年终财务报表要以帐面基数编制。

 五、 会计统计的本位币

会计统计的本位币采用蒙古国货币图格里克和蒙戈。

六、 会计统计的编制

(一) 原始凭证

1、 原始凭证是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依据。

2、 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填写方法由负责财务、统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批准。

3、企业、机构内部使用的凭证、格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4、企业、机构的领导和会计对在生产、服务的各阶段及经营范围内发生的资产、来源变动和变更要填写原始凭证,进行登记。

5、原始凭证经填写人、批准人或审核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6、填写人、批准人、审核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无原始凭证的项目禁止列入统计和财务报表。

(二)会计统计

1、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要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

2、企业、机构要采用复式记帐法进行会计统计。

3、按照以下顺序编制会计统计报表收集原始凭证、记流水帐、编制明细帐和总帐、汇总报表、编制财务报表。

4、会计统计出现差错进行更正时,以相关凭证为依据,补充正确的凭据,由更正人和批准人签字确认。

5、对经审计有差错的财务报表,如企业、机构领导人同章,可按规定进行更正。

6、交易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差错的情况下,由预算管理者及时退出该交易。

7、收入支出可以调整清算交易,它不算收入支出。

(三)资产、债务的核算与统计

1、企业、机构按国际会计计标准核算资产、债务,登记入帐。

2、企业、机构发生的外汇收支应根据当天的蒙古银行汇率折算成图格里克统计。

3、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外汇及用外汇表明的应收款、应付款要根据当天的蒙古银行汇率折算成图格里克。

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机构丢失或短缺的资产要根据其价值和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项统计。

(四) 财务报表的组成

1、企业、机构要根据国际会计统计标准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其它必要的补充说明。

3、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附有对企业、机构经营活动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说明、解释、审计结论和领导总结。

4、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以年初数累计,每季度编报。

5、企业、机构的领导、经理、财务主管、总会计(会计师)和合同会计在财务报表上签字盖章。

(五)财产的清点

1、由企业、机构领导负责组织财产清点工作。

2、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财产清点:编制年终财务报表之前;更换财产管理人员或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时;出现财产短缺,认为可能涉及违法支出时;遭遇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后;企业、机构宣布改组、撤销、破产时;发生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时。

3、国有财产的清点,要在政府和地方资产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

(六)财务报表的上报

1、季度财务报表可经过审计。

2、企业、机构经过审批的季、年度报表电子版根据期限上报客户财务机构。

3、客户财务机构根据经过审批的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结算相关单位的税费及费用。

4、企业、机构未上报财务报表的话由客户财务机构公布于众。

5、企业、机构只能把经审计确认的年终财务报表和具体审计结论印发,公布于众。

(七)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的上报、汇总期限

1、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财政年度。

2、企业、机构的季度财务报表要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日前,年度财务报表在下一年度的 2 月 10 日前报送财务主管部门。

3、汇总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机构的季度财务报表要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 25 日前,年度财务报表在下一年度的 2 月 25 日前报送财务主管部门。

4、各省市财务部门对企业、机构的年终报表进行汇总,在下一年度的 3 月 15 日前报送负责财务统计的中央行政机关。

(八)记帐凭证和报表的存档

 企业、机构根据《档案法》保存记帐凭证和财务报表。

七、会计统计的组织管理

 (一)会计统计的管理机制

1、分管财务统计的政府成员负责全国范围内会计统计工作。

2、负责财务统计的中央行政机构行使以下权力:组织会计统计法规的执行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符合国际会计统计标准的会计统计标准;审定全国统一使用的会计统计规章制度、方法、格式等;对财务报表使用的电脑程序的保障进行监督;汇总全国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研究和总结。

3、与相关机构共同批准会计规则、规定。

4、负责财务统计的中央行政机构下设会计统计局。

5、负责金融统计的政府行政中心属下需要有会计统计标准的附属机构。22

6、附属机构的章程由负责金融统计的政府成员来批准。

7、企业、机构的会计规则由政府批准。

(二)会计统计标准

1、会计统计工作要执行国际会计统计标准。

2、在执行国际会计统计原则标准时,可结合本国特点进行补充说明。

(三)企业、机构会计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1、企业、机构领导负责会计统计的组织领导工作。

2、企业、机构领导根据财务统计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指南,制定会计统计政策文件,予以执行。

3、企业、机构的会计统计工作要由专业或资深会计完成。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构和预算领导机构的总会计须为资深会计。

5、无会计编制的企业、机构可聘请合同制会计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

(四)会计统计内部监督

1、企业、机构的领导负责对会计统计进行内部监督。

2、会计统计内部监督员可由企业、机构领导委派。

3、企业、机构领导在任命书中明确会计统计内部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会计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机构的会计享有和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1、制订企业、机构会计统计政策文件,报送领导审批。

 

2、根据统一的格式和方法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企业、机构领导和报

 

送单位提供准确的报表信息。

 

3、索取会计统计原始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

 

4、进行财产清点,在约定期限内与供、销方结算清帐,确认余款并填写凭证。

 

5、不能根据无效的财产、债务的凭证记帐。

 

6、拒绝执行不符合会计统计法规的决定。

 

7、合同制会计享有和履行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8、总会计(会计师)在企业、机构财产收支凭证和财务报表的第二签字人处签字。

 

9、会计不承担因企业、机构领导书面要求执行违反会计统计法规的决定而发生的责任。

 

八、会计工作的禁止事项

 

1、企业、机构的会计不得以权谋私;

 

 

2、不得兼任对本人工作和任务直接监督的职务;

 

 

3、不得利用或对外泄漏现任及原任企业、机构的商业秘密;

 

4、不得伪造凭证入帐;

 

5、不得违法销毁、丢失、损坏会计统计单据、帐本、财务报表;

 

6、不得对会计统计单据、帐本、财务报表进行涂改;

 

7、不得不收集原始凭证、不填写应填写的流水帐、总帐和明细帐;

 

8、不得丢失有价证券及同类的票据。

 

九、会计统计的国家监察员

 

1、设置对会计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主任监察员和国家监察员。

2、会计统计国家总监察员、国家主任监察员和国家监察员由资深会计担任。

3、根据《国家监督检查法》第 10.4 条款规定授予会计统计国家监察员权利。

4、会计统计国家主任监察员和国家监察员的权利由国家总监察员签发。

5、会计统计国家监察员使用决议单以及该决议单的格式由负责金融统计的政府成员批准。

6、会计统计国家总监察员的权利由政府签发。

7、会计统计国家监察员章程由政府审批。

 十、会计统计人员的补贴与奖励

1、为资深会计每月发放技术级别补贴,职称级别的补贴金额由政府确定。

2、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会计统计工作人员可给予奖金鼓励。

3、对国有企业、机构的会计统计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由政府分管财务统计工作的领导审批。

十一、处罚

1、 对违反会计统计法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者,由法官、会计统计国家监察员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企业、机构未进行会计统计和编制财务报表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乘以 5 倍的图格里克罚款,对企业、机构处以 2 百万-5 百万图格里克罚款。

3、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报表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乘以 5 倍的图格里克罚款。

4、财务报表六个月或以上未进行上报,未提交客户金融机构的企业、机构营业执照被撤销的消息根据国家总监察员的意见对外公布该消息。公布后六个月之内没有任何意见的话撤销营业执照。

 

 

 

 

 

 

 

 

 


 

 

 

 

 

 

 

 

 

 

 

 

 

 

 

 

 

 

 

本期审核:代兴军本期编辑: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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