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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开发区警方迅速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附视频)

2020-10-12 09:57 阅读量:5.2万+

华人号:通辽之声

2020年10月6日晚21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出租车司机吴某的报警,称在开发区嘉和瑞祥府小区北门附近与一名醉酒男子发生争执,请求出警。

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了解,当晚21时,吴某在嘉和瑞祥府小区北门等待预约的乘客时,一名醉酒男子欲乘吴某的出租车。吴某说明情况并拒绝该男子的乘车要求后,该男子并没有下车,而是与吴某理论,双方产生争执,吴某随即报警。

见此情况,民警立即对醉酒男子进行劝解,要求男子下车,同时核实身份等信息,并提出帮助其再打一辆车。该男子则不听劝阻,拒绝配合,并突然对其中一名民警进行殴打,致民警脸部和手指受伤。随即,醉酒男子被民警制服,并送至开发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处理。

经查,醉酒男子关某某(科尔沁区人,27岁),有酗酒闹事恶习。10月6日,饮酒后与出租车司机吴某发生争执,并对出警民警行进辱骂殴打。民警一方面核实关某某身份,一方面固定视频证据。依据刑法第277条相关之规定,关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

关某某醒酒后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目前,关某某已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二大队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在面对警察执法时,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容任何人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关某以身试法,酒后辱骂殴打民警的行为,不单是对执法民警的人身攻击,更是挑战法律权威,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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