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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2.3亿元!田汉、京汉控股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奥园美谷

2025-05-24 11:19 阅读量:1.1万+

华人号:华声中国

  日前,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62号)显示,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京汉控股)、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水泰融)等因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罚没。其中,田汉合计被罚没超2亿元、京汉控股被罚款800万元、建水泰融被罚没348万元左右。

来源:证监会网站截图

  证监会指出,经查明,田汉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奥园美谷”。

  京汉控股、建水泰融已披露为一致行动人;田汉为京汉控股的控股股东,且为京汉控股、建水泰融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田汉与京汉控股、建水泰融是一致行动人。

  2021年2月22日至5月12日,京汉控股通过他人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66%,无违法所得。

  2021年5月26日至7月2日,田汉通过他人账户、建水泰融通过其相关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其中,田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1.69%,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建水泰融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04%,违法所得2,983,130.94元。

  二、田汉、京汉控股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奥园美谷2020年年报披露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田汉通过他人账户持有“奥园美谷”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京汉控股通过他人账户持有“奥园美谷”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奥园美谷2020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2月22日至6月3日,田汉、京汉控股通过他人账户,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田汉、京汉控股上述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一是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情形。

  二是田汉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京汉控股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田汉、京汉控股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京汉控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田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没收田汉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处以20000000元罚款;对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6000000元罚款;没收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983130.94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二、对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0000元罚款;对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田汉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处以22500000元罚款;对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处以8000000元罚款;对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983130.94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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