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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偶像应援,14岁少年“疯狂消费”万元……

2025-05-23 18:10 阅读量:1.5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为偶像应援打榜、消费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

近年来,随着娱乐产业的高速发展,层出不穷的“偶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追星大军”,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带来多种多样的追星模式,让很多青少年误将“花钱”当成表达热爱的方式,日渐沉迷,不仅损失金钱、耽误学业,更影响着身心的健康成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为偶像应援打榜、消费万元的合同纠纷案,提醒社会各界关注粉丝经济乱象,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小童2007年10月出生,是某偶像团体成员A的“粉丝”。和小童一样,阿伟也是A的“粉丝”,同时他也是成员A应援团队的负责人之一。

阿伟在线上某平台注册经营店铺,出售A的周边物品。但是出售价格却明显虚高,阿伟实际将店铺所得用于购买A的CD或投票权,为其进行应援、打榜。

2022年3月至8月期间,年满14周岁的小童在某线上平台使用母亲及自己好友的手机号注册账号,该平台无需实名认证便可进行购物,小童在多家店铺消费近15万元。其中7至8月,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就在阿伟店铺消费6万余元,购物消费时多为夜间。

原来,小童父母经常出差,小童母亲在外婆的银行账户内存有少量钱款,并开通了支付宝账号。父母不在家的时候,小童常使用外婆的支付宝账号购买学习用品。后小童妈妈在国外出差期间护照等证件失窃,为了资金安全,便将其银行账户钱款转入外婆账户,这让小童有了使用大笔钱款的机会,他通过外婆的支付宝账户在阿伟店铺进行了多笔消费。

阿伟、小童在同一应援群中,群中群友见小童出手阔绰,便提醒小童花钱克制些:“你的零花钱这么多吗?你妈妈不会说什么?有未成年出过事,你自己当心点!”小童回应说这些都是自己的奖学金。不久,小童的多笔大额消费被母亲发现。

“作为小童的监护人,我对这一笔笔消费完全不知情,也不予认可。”小童母亲表示自己并不知晓小童的消费行为,主张小童与阿伟之间的交易无效,并要求阿伟返还款项6万余元,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关于案涉合同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店铺消费6万余元,消费时仅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等情况不相适应,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案涉合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要件;在原被告均在的聊天群中,聊天记录涉及零花钱、奖学金、未成年等内容,可见被告知晓原告系未成年人,在2021年8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严禁未成年人打赏、应援消费等活动”后,仍放任其参与集资打榜,既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各方责任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边物品”及服务,实际上系变相为有关明星艺人打榜筹集资金,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应援消费,对于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未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亦未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职责,致使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利用晚上机会,用手机从其近亲属账户内转出大额金钱,多次用于上述非理性购物消费,故对于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形,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43600元(62286元×70%)。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林冬华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保护其健康茁壮成长既是全社会的共识,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辨识能力相对较低、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追星”过程中有赖于监护人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正确引导。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着力提升自身的财产安全意识和网络素养,密切关注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网络消费等情况,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落实好家庭保护的首要作用;明星经纪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牢固树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取消涉明星艺人的排行榜单等,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绝不能让网络空间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隐秘角落”。

代表点评

张 锋

江苏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司法委委员

成长中的青少年十分容易被偶像吸引,为此投注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涉及追星乱象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紧紧抓住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点,对艺人、经纪公司和营销者的不当行为给予相应规制,引导其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义务,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空间。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聚合“家校社”等多方合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饭圈”这个“圈”,一定要守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圈住原则、圈住底线。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形成共识,继续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的优化,让正能量的偶像引领和青少年理想信念的教育更好地结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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