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声】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黑土地是地球上珍贵的土壤资源,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我国东北黑土区是北半球仅有的三大块黑土区之一,面积达109万平方公里,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生态屏障。
2022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为黑土地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6日)正式发布并开始施行,《解释》共14条,就哪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请听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的报道。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介绍,这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首先遵循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对各类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和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对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进行明确,区分不同类型正确定罪量刑;司法解释遵循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
吴兆祥:比如针对实践中对“掏洞深挖”式和“蚂蚁搬家”式盗挖、滥挖黑土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解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以黑土的体积(立方米数)作为行政处罚标准的做法,明确可以将采挖黑土的体积(立方米)数量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一种入罪标准,切实严密刑事法网。
司法解释坚持从严惩处的原则。比如《解释》在以往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入罪、升档量刑标准基础上,均按一般标准的60%设定了针对黑土地的入罪及升档量刑标准,体现了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司法态度。这种态度还体现在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等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李相波:目前,个别地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已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利益链条,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盗采等犯罪行为,下游犯罪分子实施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犯罪行为。《解释》在严厉打击上游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下游行为规定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打击,如果上下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要以共同犯罪论处,进一步实现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
吴兆祥: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行为,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吴兆祥: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今天,专题发布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到,司法机关严惩盗挖、滥挖黑土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以合法形式掩盖盗挖泥炭土的行为。严惩污染黑土地的行为。黑土地的形成过程漫长,一旦黑土层遭受污染,“肥地”变“毒地”,有毒物质严重破坏粮食安全,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而且被污染的黑土地极难治理修复,因此对污染黑土地犯罪必须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 罗庆东:打击不是目的,保护才是关键。要结合具体案件,积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提高全社会的粮食安全和耕地红线意识,真正像对待大熊猫一样守护好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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