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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掉单”之谜

2025-05-25 10:59 阅读量:7k+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内容提要

石油勘探领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一次竞标中意外“掉单”,企业调查发现前员工利用本公司技术成果创办新公司而产生纠纷。作为案外人的某高校为何被牵扯进来?高校老师参与研发,技术成果是否归属企业?构成技术秘密要满足哪些要件,如何认定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海量证据中抽丝剥茧,解开谜团,一锤定音,既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妥善平衡知产保护与产学研生态的关系,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月下旬,北京南四环丰台科技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知产法庭)四层会议室内,阳光透过玻璃照进屋里,窗台的绿植在地面上勾勒出清晰的轮廓。

“欧法官,官司打了这么多年,公司终于盼来一个公正的结果,非常感谢法官的辛苦付出和专业用心!”

这天,同仪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季某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宋某来到知产法庭,将一面印有“公正司法擎国之重器裁判知产护企业创新”的锦旗递向第一合议庭法官欧宏伟的手中。

同仪公司是石油勘探领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起开始研发高温潜油电泵机组,先后完成适应辽河油田、西北油田等特定工况的设备研发试验,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的技术空白,打破国外厂商对我国多年“卡脖子”的技术限制。

从市场前景看,这项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同仪公司却陷入了一场持续多年的技术秘密被侵权风波。

离职员工创办新公司

一项原创性技术,为何能被侵权?故事要从一次“掉单”说起。

2020年12月的一次竞标中,同仪公司竟意外地“掉单”了。而中标的太兴公司(化名),其标书中的大量内容与同仪公司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高度雷同。

这次“掉单”无疑激起同仪公司的警觉,也印证了之前发现的一些端倪。

记者了解到,太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某,是同仪公司之前的销售主管。2014年,曲某离职后创立了太兴公司,在意识到高温潜油电泵机组技术潜藏的市场价值后,利用在同仪公司工作期间结识同仪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白某、曾某以及其他生产销售人员的人脉关系,高薪挖走同仪公司15人。2020年4月,曲某又创立凡舟公司(化名),修建起高温潜油电泵机组试验台。

在种种迹象下,同仪公司展开调查,结果大吃一惊:凡舟公司、太兴公司在2020年5月至6月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8项专利申请,白某、曾某等为专利的原始发明人,通过比对发现这些专利内容均来自同仪公司。于是,同仪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权权属诉讼。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定相关专利是利用同仪公司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完成,判决相关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同仪公司,判决均已生效。

8项专利本就公开了同仪公司就高温潜油电泵机组享有的部分技术秘密,且太兴公司招标文件中大量得分权重较高的内容又与同仪公司的技术秘密高度一致,2021年6月,同仪公司以凡舟公司、太兴公司、曲某、白某、曾某等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沈阳中院一审判决两公司赔偿同仪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曲某、白某、曾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凡舟公司等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同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扑朔迷离

上诉立案后,案子分到知产法庭第一合议庭法官欧宏伟的手中。

“一审卷宗有上千页,是以机要件形式把纸质卷宗移送上来的。庭前询问时,双方又提交了每本上百页的好几本材料,几乎涵盖技术秘密案件常见的各类抗辩证据。”欧宏伟边说边展示着办公桌上堆叠的一大摞卷宗。

与其他技术类案件不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一大特点是证据繁多琐碎。那么,如何在海量证据中清楚地认定事实?

“首先要确定涉案技术信息到底归哪一方所有。”欧宏伟向记者介绍,“这也是本案最令人迷惑之处。”

上诉过程中,凡舟公司等上诉方认为,涉案技术信息是某高校接受同仪公司委托后专门组建研究团队研发的成果,因此该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是某高校,而不是同仪公司。

作为案外人的某高校为何被牵扯进来?这为事实真相蒙上一层面纱。

2024年10月31日,庭审刚结束,合议庭成员来到时任第一合议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办公室进行合议。

“余晓汉指明,本案要审慎处理,最关键的是摸清楚双方合作的来龙去脉。”欧宏伟回忆第一次合议时说道。

有了这根“弦”,欧宏伟开始在海量证据中调查分析。

凡舟公司等上诉方提交了某高校与同仪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及“SADG高温电潜泵”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试图证明涉案技术秘密应归属于某高校。欧宏伟反复比对,发现该委托开发合同签订时间晚于鉴定材料,二者的“技术目标”“技术方法和路线”等内容并不对应。况且,涉案技术信息与鉴定材料也不完全对应,比如技术信息3并未出现在鉴定材料中,技术信息2中相关组件结构的设计以及各部分相对位置和连接方式与鉴定材料的图7不具有对应关系……“两份材料本身与涉案技术秘密及其归属并没有多少关联性。”

内容对不上,为何还不能确定归属?

欧宏伟坦言,除了在细节上较劲,白某、曾某的身份是造成本案“扑朔迷离”的主要因素。

据介绍,同仪公司最初由高校科研教师创办,公司地址在某高校科技园内。作为主要研发成员的白某、曾某,是某高校的教职员工。

“一个人具有多重身份的现象并不鲜见,白某、曾某虽是某高校的教职员工,但并不影响其同时也可能兼任校外单位的员工。”欧宏伟解释说。

结合白某、曾某与同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银行代发工资清单,同仪公司按次和按固定数额支付费用等证明,合议庭认定白某、曾某是同仪公司的兼职员工。

“鉴定材料中关于白某、曾某身份的记载,不足以作为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归属于某高校所有的事实根据,而且研发团队成员并不全部来自某高校。”欧宏伟说。

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某高校所有?

第二次合议时,合议庭另一位成员、法官何隽结合之前自己的高校任职经验指出,如果真是某高校科研项目,学校会有相应立项、经费、财务等留档资料。

案件审理又有了新思路。

“不过,上诉方始终没有提供能指向由某高校独立研发并留存的材料。”欧宏伟介绍,相反,同仪公司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等的涉案技术信息相关的全部图纸,并对每一项技术信息的内容和范围都进行适当描述,对每一项技术信息所针对的特定技术问题、采取的针对性解决手段、技术手段之间的配合考量及取得的有益效果均作了自洽的说明。

经论证,合议庭最终认定同仪公司是涉案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

抽丝剥茧一锤定音

确认权属之后,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重要一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秘密必须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对于‘秘密性’这个争议点,凡舟公司等采用文献组合的方式提供了专利公开文本、论文、工具书等,未能提供一份单一、完整的文献来与任一项技术信息进行比对,并不能证明涉案技术信息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欧宏伟解释说。

合议庭查明,同仪公司与白某、曾某等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或者包括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也采取了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满足保密性要求。

欧宏伟介绍,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商业价值不存在争议。综合分析后,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

“白某、曾某是研发项目的核心成员,在工作期间必然实际接触图纸等涉案技术秘密。”

“两公司利用同仪公司本不欲对外公开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导致其技术秘密被公开。”

“曲某与凡舟公司、太兴公司的深度捆绑关系以及与白某、曾某的私交关系,推定其对侵犯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存在明知。”

……

层层调查之后,欧宏伟认为,结合各种主体利益和要素,一审法院判决关于凡舟公司、太兴公司、曲某构成共同侵权的分析认定,以及关于白某、曾某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侵害的认定均无不当。

而整个审理过程中,欧宏伟始终没有忘记企业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这根“弦”。

在和同仪公司方沟通时,欧宏伟多次表示:“白某、曾某都是高校老师,长期专攻科研,对公司之前研发都作了很多贡献,希望相互之间能好好沟通,从长远来看问题,这样大家以后还有产学研合作的可能性,实现共赢局面。”

律师宋某告诉记者:“官司打得时间比较久,公司也充分考虑两位老师的贡献程度等因素,最终放弃对其经济索赔,也避免对广大科研人员产生‘寒蝉效应’。法官很有大局意识和人文关怀。”

2024年11月20日,同仪公司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放弃对白某、曾某主张损害赔偿。

合议庭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研发成本较高,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较大、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且主观过错明显,结合同仪公司在二审中的放弃申请,在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予以变更的基础上,实质维持一审判决酌定的100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

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指出,本案事实问题较为复杂,合议庭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清晰的事实基础。

“审理涉及离职人员和原单位科技成果纠纷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一方面要坚决保护原单位对其科技成果的合法权利,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如果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而不承担责任,将会鼓励这种投机行为,影响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妥当兼顾人才流动和择业自由,保护创新创业活力。”朱理说。

2025年2月8日,一份118页、近八万字的判决书出炉。至此,用“老东家”技术秘密另起炉灶引发的这场侵权风波得以平息。

技术秘密是企业获得长远发展、抢占市场空间的有力武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朱理表示:“知产法庭紧扣依法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一核心要义,严格公正司法,以鲜明态度彰显对原创性技术成果保护的坚定立场。”

“尤为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兼顾社会效果,针对两名高校老师侵权情节的特殊性,积极促成权利人放弃经济追责,既维护了商业秘密的法治尊严,又妥善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学研生态的关系。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担当,对激励自主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彭哲评价道。

记 者 手 记

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

“这是一份教科书式的判决书。”

律师宋某多次向记者表达对本案判决书的高度认可:“我仔细研读了好多遍,论据充分,逻辑清晰,表述严谨,是非曲直解释得明明白白。”

本案能够公正审理并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无疑是合议庭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作为承办法官,欧宏伟表示,一开始也“烧脑”,里面很多工艺、参数、组件等陌生知识需要一个个攻克,这是必须做的功课。正如宋律师所说,法官对事实调查的深度和广度远在裁判文书之外。

何隽法官结合工作经验,为认定技术秘密权属提出调查思路,提升审判效率。

余晓汉担任审判长,一开始便指明本案涉及企业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这一特殊性,及时提示欧宏伟要摸清双方合作的事实,为裁判方向提供正确指引,对本案审理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欧宏伟说,本案原本打算去年年底下判,余晓汉审判长提出要进一步把文书打磨好。在欧宏伟的电脑上,至今留存着余晓汉审判长以修订模式审阅的关于本案的三份修改版判决书,上面密密麻麻满是批注,细致到逐句逐字逐处,足以看出这位资深法官的用心、耐心、精心。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2月22日晚,余晓汉审判长在加班改材料过程中突然晕倒在家里满是工作材料的书桌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3日凌晨2时许逝世,年仅52岁。

欧宏伟介绍,本案是余晓汉审判长生前签署的最后一份判决书。

当事人登门致谢,这既是对知产法庭工作的肯定,更是对余晓汉审判长在天之灵最好的告慰!

“晓汉审判长对司法事业有很浓的热忱,为我办理的很多案件都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和指引。更为关键的是,他对审判工作一丝不苟、力求极致的认真精神和对知产保护事业始终如一的热爱,非常让人感佩。”提到余晓汉,欧宏伟依然心绪难平。

自2021年2月起,余晓汉在知产法庭担任第一合议庭审判长。采访过程中,多位法官和当事人都表示,余晓汉审判长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甚至到了过于“较真”的程度。他不仅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清晰明了,对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案件,也认真校对修改,一遍遍反复研究分析,经常加班加点到深夜,努力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可以说,本案的公正审理,既是余晓汉审判长兢兢业业的工作缩影,也是他夙夜在公、尽忠职守、任劳任怨、不计得失,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的无声写照。

斯人已去,唯有缅怀。透过本案的审理,记者有理由相信,知产法庭新组建的第一合议庭,必将继续继承发扬余晓汉法官的高尚品格,精心审理每一件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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