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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府捞面广告称“中式面馆第一品牌”被罚3万

2025-05-06 15:09 阅读量:4k+

华人号:华声中国

5月6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消息,日前,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府捞面”)因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万元,处罚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

将自行设计制作印有“中式面馆第一品牌”的广告牌放置于各直营门店(分公司)入口处,用于商品展示及对外宣传。

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直营分公司“和府捞面”张杨北路店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见上述广告牌摆放在该门店店堂入口处。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广告牌进行撤换,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营门店均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直营分公司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因向消费者提供带有“TOP1.中式面馆第一品牌”内容垫餐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故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

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据天眼查APP,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餐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9803.921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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