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的一天,我院12309接待大厅来了一位身形瘦弱的大姐。她一开口,便向我们诉说前夫的无情和自己的委屈,说她的案件败诉了,她不服,要来检察院申请监督。
大姐姓王,1995年和李某结婚,有个儿子小康。在小康5岁时,李某外出打工,此后很少回家。20多年里,王大姐一边照顾一家老小,一边打理服装店的小生意,李某却自2016年起3次起诉离婚。在第3次诉讼中,王大姐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以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为由未予支持,并判决二人离婚。
“我就想要点补偿,法院还要我拿证据,20多年洗衣做饭、照顾老小,这不算证据吗?”王大姐的话引发了我的思考。民法典第1088条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生活中,男方挣钱养家、女方操持家务都是对家庭的贡献,如何认定一方“负担了较多义务”呢?
我想,查明王大姐和李某对家庭的贡献情况,是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关键。于是,我们先找到了李某,在与他沟通时,他眼神躲闪,除了承认自己年轻时就外出打工,现在没什么收入,其他的一概不说。
考虑到两人的孩子比较了解情况,我们找到已经成年的小康。提起父亲,小康一脸冷漠地说,他是母亲一手带大的,父亲没有陪伴过他,也没有给过他钱。小康的话让我们对王大姐的陈述形成了初步确信。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情况,我们又找了街坊、社区工作人员,但他们有的表示不了解情况,有的避而不谈。实在没办法,我们又调整思路,联系上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告诉我们李某曾经有个工作单位。根据这条信息,我们找到了李某原单位的刘主任。可刘主任起初也有顾虑,认为“两边都是熟人,说啥都不好”。我们调整策略,将王大姐离婚未获一分钱补偿的情况如实相告。刘主任受到触动,放下顾虑告诉我们,2000年企业改制,李某买断工龄去青海打工,之后很少回家,王大姐独自经营一家小服装店,艰难度日。
至此,结合王大姐的讲述、小康的证言以及刘主任的介绍,已能充分证实李某外出打工后,王大姐20多年独自抚养孩子、支撑家庭的事实。
案子查清了,但对王大姐能否获得补偿我心里还没底。站在王大姐不到10平方米的小店里,看到她生意冷清,我提出给她申请司法救助金,谁知她竟礼貌而坚定地拒绝了:“我不要这个款,我的钱就该他给,这是他欠我的。”那一刻,我既惊讶又心生敬意。我明白她要的不只是补偿,更是公平和尊严。我们该做的,就是通过依法履职查清事实,还她一个公道。
基于查明的事实,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由于调查深入、证据充分,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那么,补偿金额该怎么确定呢?当时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法院担心男方的经济能力,打算判决较低金额,并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在缺少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补偿金额的确定既要参考同类判决,又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为此,我们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仔细梳理经济补偿的考量因素,并再次来到王大姐所在的小镇,调查当地生活水平。
在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时,我们通过多媒体示证,一一展示调查结果,综合考虑王大姐对家庭的付出、李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建议法院提高补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王大姐支付经济补偿8万元。
有了这笔补偿款,王大姐能够在小镇上有个栖身之地,加上服装店的小生意,日子总算有了着落。这一刻,一直为案子奔波的我们,终于长舒了一口气!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用法律的力量,让一名普通女性的辛苦付出得到了温暖回应。民法典第1088条为无数默默付出的家庭成员发声——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应被忽视,它应当被正视、被尊重、被保护,让更多家庭成员在合理分工中彼此看见、在相互尊重中携手同行!
(讲述人: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干警 刘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