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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交警:百日零违法 | 酒醉驾典型案例警示

2025-05-14 08:43 阅读量:2.5万+

华人号:西部法治

百日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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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宾: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赵云

1 经开大队情况

经开大队是隶属于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线执法单位,正科建制。大队下设秩序、法制、车管、宣传、指挥中心等内设机构及3个基层中队,辖区道路里程约134公里。

近年来,随着经开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辖区内通勤客车、运输货车、危运车、工程车等持续增长,高峰期外来务工人员达7万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工作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特别是驻地在周边农村往来辖区上下班的交通管理,如何依法、规范遏制酒醉驾严重违法行为抬头是摆在公安交管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2 醉驾相关法律规定

酒驾是指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酒驾面临的处罚。

3 酒醉驾面临的处罚

首先饮酒驾车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其次醉酒驾车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所以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还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酒后+1人以上重伤+全部、主要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酒驾常见误区

误区一: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外,两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

误区二: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一般饮酒后大约10分钟,酒精就会被人体吸收进入血液,1小时到一个半小时达到最高峰。如果是饮了3两以上的低度白酒,考虑到个体和环境等差异,至少要经过20到24小时才能代谢完。

注意:酒后驾车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标准。

误区三:在交警面前饮酒逃避处罚。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误区四:提取血样前逃跑就不能认定酒驾。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误区五:在马路以外的地点驾车不算酒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误区六:酒量大喝得少不属于酒驾。正常人喝一杯200毫升的啤酒,血液酒精含量即可达到20mg/100ml的饮酒驾驶标准;喝3两低度白酒或两瓶啤酒,血液酒精含量可达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个人体质不同,数字可能略有差异)。

注意:酒后驾车不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而是以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标准。

5 酒醉驾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7日20时许,大队民警在能源路与创业路丁字对一辆车牌号为蒙KHE**4进行例行检查。当驾驶员魏某打开车窗进行酒精测试仪检测时,交警闻见浓浓的酒精味,又见车内放置啤酒瓶,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3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带其到医院采血化验,检测结果为353mg/100ml。目前,魏某已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同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2022年7月6日中午,大队组织警力在清水北路神华危化停车场路段开展重点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驾驶员竟然涉嫌酒后驾驶营运大货车。当天中午13时许,外勤中队在辖区清水北路神华危化停车场路段开展重点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时,一辆车辆号牌为陕AT***0/陕C***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检查点,当民警对驾驶员杨某某(男,51岁,延安市人)进行询问时,发现其身上散发明显酒味,有酒驾嫌疑,面对民警询问,驾驶员立即承认,其前一天晚上喝了6两白酒。民警立即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杨某某酒精浓度为6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杨某某所持准驾车型为A2驾照。由于该大货车行驶证车辆属性显示为货运,属于营运性质,杨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杨某某将面临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面对这处罚结果,杨某某懊悔不已,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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