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8 12:02
华人号:悉知蒙古国存款保险制度沿革及《存款保险法》解读
2013 年 1 月 10 日,蒙古国通过并实施了《存款保险法》,是蒙古国金融体系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同时也标志着蒙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全面的保证转变为有限的保险。该存款保险体系更加符合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提出的现代存款保险标准。蒙古国与 2013年 12 月 21 日成为 IADA 第 72 个成员国。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由政府主持成立或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通俗来讲,就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而当自身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1、蒙古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蒙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大多数国家一样,经历了隐性保险、显性保险制度两个阶段,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008 年,为减少全球金融危机对蒙古国的影响,达到稳定金融秩序之目的,蒙古国颁布了《存款保证法》(Deposit Guarantee Law),实施一种全面的存款保证制度,规定了不论存款类型和数量,均由国家保证。在 2008-2009 年间,蒙古国两家私人银行倒闭并被当局接管,在当时,这一全面存款保证制度是防止金融秩序进一步混乱,保持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最佳工具。作为一项临时性法案,该法于 2012 年 11 月 25 日到期。
虽然该法规定了银行须向财政部缴纳保证金,但仅有部分银行按照该法缴纳保证金,直至最后银行及政府对应缴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自 2010 年始,金融当局认为有必要开发一个新的、现代的、有限的存款保证制度,在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银行等在内的咨询机构多边咨询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新的概念被引入,并开始起草新的、具有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2013 年 1 月 10 日,蒙古国议会颁布了银行《存款保险法》(Deposit Insurance Law),并于颁布之日起实行。
2、蒙古《存款保险法》解读
《存款保险法》规定,所有获得支付结算、存款牌照的银行均加入存款保险计划并缴纳适当的保费。规定由非盈利性的国有公司--存款保险公司(DICoM:Deposit Insurance Company ofMongolia)实施存款保险计划并负责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内开展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活动。公司初始资本为 1000 亿图克里克,由国家财政预算和蒙古央行等额、共同出资。公司(DICoM)的最高管理机构为由 7 个成员组成的“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依法拥有如:基金投资、向银行提供金融支持、与银行间沟通信息、支付赔偿等法定权利。
(一)基金的主要来源:
由银行支付的佣金
由财政预算及央行提供的初始资本金
存款保险费
被清算银行的资产销售收入
公司发行的债券
发生保险情况银行的资产销售收入;
政府、蒙古央行、国际机构提供的贷款、补贴以及其他融资;
存款保险集团从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存款保险集团发行的债券来源;
法律上的其他来源;
(二)基金的运用:
赔付给存款人
从被清算行获得,为吸收存款的银行提供金融支持
公司的运营费用
支付公司发行债券或贷款的利息及费用
(三)投资范围: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在遵守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等原则下,对存款保险公司可进行的投资种类进行了限制,投资范围为:
政府发行或信托的证券
蒙古央行债券
被国际评估机构评级不低于 AAA 级的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
在国际合作机构、发展机构的会员国家央行存款;
(四)保费
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于银行交纳的保费,包括:
初始保费:银行股本的等于 1%。
季度保费:每季度初,国家委员会根据该行的平均存款及风险等级设定季度缴费比率。最大值为不超过存款金额的 0.125%。同时,如基金总额达到存款总额的 10%时,可以暂停缴纳季度保费。
特别保费:当基金储备不足以覆盖赔偿时,全国委员会可以发布支付特别保费要求。特别保费为相关银行的平均存款乘以特别费率,最高不超过存款的 0.5%。
(五)赔偿支付
该法规定,无论个人或实体的存款数额为多少,存款保险公司(DICoM)的赔付限额为 2000 万图克里克。按照 2011 年银行存款分类数据设定的平均存款规模(800000MNT),可以覆盖 99%的储户和 31%的存款总量,与 2008 年颁布并执行的《存款保证法》(DepositGuarantee Law)由政府承担全面的存款保证相比,保险所能覆盖的存款大大降低。随着存款的增加,2000 万图的赔付限额将对存款的覆盖率不足 30%,但仍然高于最低 20%的覆盖率。
(六)不被存款保险保护的存款种类:
匿名或用数字开户的存款,或与洗钱与恐怖融资有关客户存款;
不记名存款证明和其他不记名金融票据;
不按面值支付的存款;
存款保险法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法》规定 2000 万图的偿付限额,覆盖了 99%的存款人和 30%的存款量,可以保证大多数存款的利益。
(二)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按照《存款保险法》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及国家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可以对银行的经营进行事前的监督和管理,避免保险事件的发生,同时,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时,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阻止银行倒闭带来的挤兑风波在银行间的传导,维持金融稳定。
对于一般存款人而言,《存款保险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转变储蓄态度,分散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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