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7 18:47
华人号:英国华商报蒙古国货币结算支付法
蒙古国家货币结算支付法于 2009 年 7 月 9 日颁布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的
国家货币结算支付法的目的是管理在蒙古国境内使用法定货币进行商品、工作、服务的价格表述与结算支付。
二、立法依据
1、该法的立法遵照蒙古国宪法、蒙古银行法、货币协调法,该法相应法律与上述法案保持一致性。
2、如有蒙古国参与的相关国际协定与该法相抵触,则以相应国际协定为准。
三、法律定义使用的相关法律术语定义如下:
1、“蒙古国境内”是指在蒙古国全境内,其中经济自由区以及外国使领馆地界除外。
2、“法定货币”是指蒙古图格里克,由蒙古银行发行流动的法定支付货币,图格里克的英文简写为“MNT”。
3、“蒙古银行的官方汇率”是指由蒙古银行根据银行间、组织、公民间的非现金外汇交易的交易量和速率的基础上计算并公布的官方汇率。
4、“外国货币”是指外国发行的法定货币、银行纸币。
5、“外国纸币”是指除蒙古法定支付货币外由外国相应权力机关发行用以流通进行合法支付的付款工具。
6、“外汇”是指证券、其他外币用以支付国际贸易、经济和金融关系的表达和支付的支付工具。
7、“结算单位”是指用以表示商品、工作和服务的价格反应符合图格里克对外币汇率价格关系的报价。
四、法定货币的使用
1、在蒙古国境内商品、工作与服务的价格仅能使用法定货币进行表达和支付结算,禁止使用未经官方批准的外币设置价格、进行结算或刊登广告。
2、任何用以支付国家和地方预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的支付结算须使用法定货币,如以外币结算应当予以禁止。
3、用以确定费用、佣金以及蒙古立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数额仅用蒙古图格里克表述。
4、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存款,贷款,其等效服务,金融衍生品协议和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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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的义务可以外币为单位,此处执行可提供外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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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实施货币结算支付法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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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古银行监事会应监督各银行,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应当监督银行以外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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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体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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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蒙古银行和国家负责财务问题的行政机关可根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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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进行联合检查。蒙古国货币结算支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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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违反该法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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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该法的规定不构成刑事罪行的,应当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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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此类活动所赚取的收入,并充没为国家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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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未达到上述之规定要求,将对公民按照等同于 10-30 倍的最低工资标准处以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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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法律实体按照等同于 50-100 倍的最低工资标准处以罚金或要求法院停止其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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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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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持特别许可的法人实体不能符合授权机构的相应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应暂停其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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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许可证,并按商业经营特别许可法中第 13,14 条之规定撤销特别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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