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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提升司法公信力

2025-05-13 14:30 阅读量:1.1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开栏的话: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事例的宣传、引导、警示作用,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公信力,今年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继续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开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专栏,刊登全国法院依法惩处暴力阻碍执行、扰乱法庭秩序、侵犯法官人身安全和名誉权等行为的典型案事例。通过典型案事例的宣传,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不法行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鲜明态度,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责任感、使命感,激励法官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多部门联动为遭受不实举报的法官澄清正名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杨某一直消极应诉,当原告出示被告对其泼洒开水及带人阻碍施工的视频证据时,杨某突然情绪激动,当庭辱骂他人,并诋毁承办法官,庭审被迫中断。此后,杨某为达到自己目的,多次向当地纪检、政法委等部门实名举报,捏造法官存在故意偏袒原告等事实,企图通过不实举报向法官施压,达到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目的。杨某举报内容经多部门联合调查确认不属实。

处理结果

游仙区法院快速启动法官权益保障协调联动机制,请纪检监察、政法委、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联合调查处置,及时向杨某通报了调查结果。经批评教育后,杨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当面诚恳向法官赔礼道歉。2024年1月,杨某分别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亲笔签名的《情况说明》,撤回不实举报,主动为法官消除不良影响。所涉诉讼案件经承办法官再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杨某当场履行付款义务。游仙区法院随即召开澄清正名通报会,为承办法官澄清正名。

典型意义

法官的职业尊严事关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被告杨某试图通过捏造事实来对抗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侵害了法官合法权益。游仙区法院协调联动有关部门迅速处置,既为法官澄清正名,又实质化解纠纷。通过为受到不实举报的法官澄清正名,为敢担当、敢负责、敢干事的法院干警撑腰鼓劲,进一步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积极性。

张某扰乱法庭秩序被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令张某依照双方离婚时一致确认的房产分割协议约定,支付房屋折价款45万元。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张某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24年8月20日,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张某来到嘉定区法院南翔人民法庭,采取踢踹门禁、咆哮吵闹、阻碍车辆通行以及将未成年家属滞留在法庭等极端方式,严重扰乱人民法庭正常工作秩序,并扬言伤害法官。事件发生后,法庭迅速启动法官权益保障联合工作机制,派员增援现场稳控处置,确保人民法庭办公秩序。经对张某反复劝说无果后,法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处理结果

经批评教育后,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因其行为扰乱人民法庭工作秩序,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五日拘留。

典型意义

良好的办案秩序、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一切冲击干扰法庭秩序,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案中,人民法院迅速启动法官权益保障联合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惩治张某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有力维护了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

余某持刀抗拒执行致法院干警受伤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肖某与柳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柳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柳某名下一处房产,并由柳某签署腾退承诺书,承诺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腾退上述房产。但房屋拍卖完成后,被执行人未按承诺主动腾退。2023年12月,越城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强制腾退涉案房产,被执行人柳某同其配偶余某赶至现场阻拦执行。其间,余某手持长约25厘米的水果刀挥舞并阻挠,导致执行干警钱某的手部被划伤。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柳某的配偶余某持刀暴力阻碍法院执行并致使执行干警受伤,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事处罚。2024年6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日,上虞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本案中,柳某签署腾退承诺书,保证在房屋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主动腾退,却未按约履行。在法院强制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余某持刀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干警受伤的行为,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针对此类恶劣行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保护干警履职安全。

陈某威胁恐吓法官被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陈某因对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其与任某的民事纠纷案结果不满,在网络新闻视频评论中发布扬言杀害法官的评论,并将评论截图转发至法官所在法庭微信公众号进行恐吓,后又在法庭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威胁言论。汨罗法院安排专人通过电话与陈某进行沟通、对案件进行释疑,陈某仍情绪激动,并表示将寻找机会实施过激行为。

处理结果

针对陈某的言行,汨罗法院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汨罗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23日决定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在拘留期间,汨罗法院安排工作人员到拘留所与其谈话,再次对案件审理进行答疑解惑。陈某对自己的过激言行表示悔过,认识到自身错误。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当事人因不满裁判在网络上对法官进行威胁恐吓,侵害法官权益,损害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依法应予惩戒。人民法院既要高度重视网络民意、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又要及时发现和甄别对法官恶意攻击诋毁、威胁恐吓等网上有害信息,切实采取有效举措进行防范和打击,进一步织密法官人身安全和权益保障防护网络,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韩某侮辱谩骂法官被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涉及婚姻解除后对婚生子女行使探视权纠纷一案。执行法官先后三次传唤韩某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对法官进行诽谤、侮辱,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实施拘传。拘传过程中,韩某及其父母无视法律规定,态度蛮横,撕扯、打骂法官,抗拒拘传,之后三人被带至法院羁押室后,韩某的父亲又暴力损坏室内设施。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文县法院依法对韩某及其父母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拘留期间,三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道歉,家属主动将被损设施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公民都应敬畏法律,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对侮辱谩骂法官、抗拒执行的人员处以司法拘留,既捍卫了司法权威,又保障了法官合法权益。

律师黄某侮辱恐吓法官被处罚款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殷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向殷某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该案判决后,因裁判结果与被告杨某的代理律师黄某预期不符,黄某为发泄不满,通过微信语音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恐吓、诬陷,宣称已掌握了承办法官的家庭成员、车辆、房屋等个人信息,扬言要杀害承办法官全家,严重威胁承办法官及其家人生命安全。

处理结果

天府新区法院第一时间启动法官权益保护程序,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同时向黄某律师执业地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黄某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天府新区法院的处罚决定作出后,黄某当面向承办法官道歉并现场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任何试图通过威胁法官人身安全、损害法官人格尊严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应受到严惩。黄某作为执业律师,因案件裁判结果不符预期便公然实施侮辱恐吓法官的行为,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受到严肃处理。天府新区法院对黄某依法予以罚款,发出司法建议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切实保障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尊荣,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来源:人民法院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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