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4 12:01 阅读量:6k+
华人号:华声中国日前,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5号)显示,证监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总裁谷晓嘉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延安必康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虚构资金循环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9年度,延安必康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03%。2020年度,延安必康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99%。上述行为导致延安必康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18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2021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经查,前述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2020年9月14日,延安必康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流)100%股权。北盟物流在被收购前为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某松、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收购完成后,上述担保仍在担保期内。
证监会指出,延安必康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前述担保事项予以如实披露。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谷晓嘉是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延安必康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询问笔录、电脑取证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证监会指出,谷晓嘉作为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谷晓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开报道显示,延安必康的主营业务为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旗下主要产品有“必康唯正牌感冒清热颗粒”“必康唯正安胃胶囊”“必康唯正牌八正片”等。
延安必康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2023年7月12日被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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