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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按键伤人”、“网络开盒”…如何为孩子们撑起网络安全的“保护伞”?

2025-05-21 09:30 阅读量:1.8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的“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普法活动暨《重返庭审现场》故事分享会(第四场)在法信书店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多位少年审判法官共聚一堂,讲述自己在办案中的所喜、所忧、所思、所盼。现将活动发言摘编如下,希望更多的人一起感受他们的专业精神和真挚情怀。

本期走近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法官,听她讲述在直播打赏、“按键伤人”、“网络开盒”等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审理中,如何为孩子们撑起网络安全的“保护伞”。

“不打赏就不是好朋友,不打赏就不跟你玩了”

问:您认为哪些类型的案件最能引发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思考?

颜君法官:我们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网络侵犯人格权、网络购物等案件,能部分反映出未成年人用网的网络沉迷、非理性消费、网络欺凌、不良信息影响等问题,也反映出家长网络素养不足的问题。比如,有8岁男孩听信主播诱导,以为打赏就能送跑车,便进行大额打赏的;又比如,有青春期的孩子长期观看擦边主播视频并打赏的;有拿着爷爷奶奶的养老钱去充值游戏,申请退费后又二次充值的;有家长和孩子一起玩游戏控制不住,沉迷游戏的;有高中生受主播以好朋友的名义胁迫“不打赏就不是好朋友,不打赏就不跟你玩了”进行大额打赏的……

“首互未来·e堂课”活动现场。

针对未成年人用网问题,结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要求,我们特别创建了“首互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品牌,推出“首互未来·e堂课”,标准化订单式地开展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目前已经开展了58期,覆盖了北京市16个区,还有河北、云南等地区。还建立了北京市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实践基地,邀请同学们来法院接受现场教学,在感受智慧法院司法成果的同时,提升网络法治素养,努力让孩子们实现从网络消费者到网络建设者的转变。我们还建设了全国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丰富家长网络素养教育的内容池,提升家长在网络世界的监护教育能力。

传播未成年人“黄谣”信息,

网络平台该承担何种责任?

问: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和一般案件有什么区别?如何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颜君法官:以我们常见的网络侵犯人格权类案件举例。我们审理此类案件一般会适用到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我们还要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彻到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过程中。

例如,我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班上同学有纠纷,一位同学为了报复,找人在网上发布另一位同学的涉性黄谣,发布当天视频点击量就达到了三万。事发后,因为加害者是未成年人又是同学,所以受害者没有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但诉到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应当对加害者发布黄谣的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我们大部分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都会直接起诉加害者,也就是发布侵权言论的用户,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的规定,平台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才承担责任。

该网络侵权案庭审现场。

这个案件,我们充分考虑案涉信息是涉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特殊情形,认定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侵权信息,平台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判决平台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承担侵权责任,向受害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所以待信息发布后再删除对受害人的救济是滞后的,也想通过这个裁判推动网络平台治理。对于涉性黄谣、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内容,平台应通过预警预防、识别监测等方式加强违法信息的主动处置,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水平。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办的不仅是案子,

更是孩子的人生

问:我想请法官分享一下自己的办案“成长经历”,比如以往在别的业务庭办案转为到少年法庭,办案理念的差别和转变。

颜君法官:我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十余年,随着我院互联网少年法庭的成立调入少年法庭集中办理涉网未成年人案件。和办理成年人的案件相比,我觉得最大区别是办案理念上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需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各阶段各环节落实“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也就是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功能在定分止争的基础上,还要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对于涉未案件,我院建立了“案件提示、优先送达、全程调解、延伸保护”四大机制,专门设计了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线上谈话室”,用柔和的场景布置缓解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紧张、焦虑情绪。比如我们审理充值打赏类案件,往往需要当事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以查明是否存在未成年人充值、主播诱导打赏等情形。如果接受询问的是成年人,我们关注点一般只用围绕查明案件事实,追问一切有利于查明事实的问题;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到庭询问,我们更高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免受不当影响。因此,在询问时要注意适应未成年人思维和心理特点,避免法庭询问给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展“沉浸式”家庭教育指导。

从实体裁判上来说,我们在适用法律时,会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特别规定贯穿适用于裁判过程中。比如,同样是网络侵犯人格权的案件,如果是成年人构成侵权,我们会直接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首先从法律适用上,会判决家长基于其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承担替代责任。同时,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存在较大可塑性的特点,我们会坚持“寓教于审”,发挥司法惩戒之外、教育引导的功能,通过开展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深层次寻找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背后成因,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促其向善向上发展。例如我们近期审理的多起未成年人因“饭圈文化”不良影响参与“网络开盒”、网络暴力的案件,当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用网过程中存在的泄露个人隐私、网络不文明言论等行为时,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并向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其父母加强对子女网络素养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及时批评教育、劝解制止未成年人的网络失范行为,这些延伸工作都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特有的。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孩子的人生,是国家的未来。案件裁判结果往往关系到孩子切身利益和成长发展,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价值冲突就会更为明显和激烈。在一些案件中,比如学校生活中孩子之间发生纠纷,家长对待事件的态度、教育理念、价值观念存在差距,导致处理纠纷的方式存在不同意见,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纠纷升级,反倒又进一步恶化了同学关系。我接连审理了两件校园纠纷导致家长群互骂的案件,都花了很长的时间,在做案件之外的判后答疑、家庭教育指导等延伸工作。我们关注的可能不仅是依法办案,把案件处理了,更需要关注,纠纷对孩子、同学关系、学校生活产生的影响,纠纷解决后孩子能否尽快回到学校生活的正轨,而不是活在纠纷的阴霾里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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